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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海陵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点击数:365 发布时间:2025-08-28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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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海陵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的公告》、《江苏2018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精神,现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认定对象

凡2018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海陵区户籍或泰州城区境内普通高校2018届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事关系在海陵区的职员可以在我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即,如当年已获得小学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则同一年内不可以再申请小学其他学科或其他学段教师资格。

2、申请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遭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遭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有关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婴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拥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或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拥有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的,应当拥有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需要: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因保研等状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缘由。

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非上述范围内职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申请人中文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中文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婴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职员,倡导用中文,对中文证书不作需要。

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将来入学的师范生应获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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